安全生产月丨涉非法经营,三人无证贩卖烟花爆竹被判刑!
6月20日,夹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,方某等三人无证贩卖烟花爆竹被判处刑罚。
审理查明
方某与岑某共同经营一个烟花爆竹销售门市,方某曾办理过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许可证,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5日到期。2022年11月26日起,方某、岑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许可证的情况下,以营利为目的,先后向徐某、葛某等人销售各类烟花爆竹,截止2023年2月25日,销售烟花爆竹的金额共计30余万元。
被告人徐某从方某、岑某处购买烟花爆竹后,以营利为目的,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许可证的情况下,先后在夹江县新场镇、眉山市青神县向黄某、敖某等人出售。截至2023年1月14日,徐某销售烟花爆竹的金额共计5万余元,被扣押的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价值5万余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
被告人方某、岑某、徐某违反国家规定,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,情节严重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。三人被判处七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(均适用缓刑),并处罚金。
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
第三十六条:对未经许可生产、经营烟花爆竹制品,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、烟火药、引火线的,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、经营活动,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生产、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
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
非法生产、经营、运输烟花爆竹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编辑:张晓雨